《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》解读

发布日期:2022-11-15 17:08 来源:广东省广播电视局

  为了统一、规范地建立起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,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、健全承印验证制度、承印登记制度、印刷品保管制度,印刷品交付制度、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。”为慎重起见,经过深入调研和多次修改,井书面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的意见,2003年7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与公安部联合公布了《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》,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》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建立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其内容与制定的目的、用意主要是:

  承印验证制度

  此制度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在承接印刷各种印刷品时,应当依法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各种证明文件,井依法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。依据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等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印刷企业在承接出版物时,应当验证的证明文件主要有图书、期刊印刷委托书,报纸出版许可证,准印证,批准文件,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等,印刷企业在承接包装装潢印刷品时,应当验证的证明文件主要有商标注册证、注册商标图样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,委托印刷证明、发印单位的营业执照、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等;印刷业经营者在承接其他印刷品时,应当验证的证明文件主要有委托印刷证明、准印证、批准文件、主管部门的证明、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等.验证以上证明文件主要是为了保证印刷活动的合法性,防止违法违规活动的发生。如果印刷业经营者在承印各种印刷品时能坚持承印验证制度,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预防制假、贩假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
  承印登记制度

  此制度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在承接各种印刷品时,依法在“印刷登记簿’上登记委印人和所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基本信息。这主要是为了印刷监管部门查处非法印刷案件提供信息来源和依据。

  印刷品保管制度

  此制度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对委托印刷的印件的原稿、校样、半成品、成品及印刷品样本等要妥善保管。建立这一制度,一是为了维护委托印刷人的合法权益,二是为了防止各种印刷品在社会上非法散发,确保所印刷的印刷品不流入委托人以外的人手中。

  印刷品交付制度

  印刷行为属于加工承揽行为。印刷企业对接受委托印刷的纸型等不享有所有权,因此,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活动完成后,应当依法履行印刷品交付手续,除将委托印刷的印刷品样品及成品等全部交付委托单位和个人外,还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原稿(或电子文档),底片、印板、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,不得擅自留存。建立这一制度,是为了保护委印人的合法权益,并防止印刷品在社会上非法传播。

 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

  此制度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中,应当于以销毁,并登记销毁印件的名称、数量、时间、责任人等。建立这一制度,是为了避免残次印刷品为不法分子所利用,成为制假、贩假的工具,损害委托人的利益,扰乱社会秩序。

  明确建档备查制度

  以便于有关管理部门对印刷企业印刷的各种印刷品的事后监督。

  明确专人负责制度

  要求印刷业经营者重视各项制度,指定专人负责,明确责任。

 编辑:赵小铭 校对:苏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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